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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5版:每日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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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也要征税
我省税务部门明确个所税征收办法
  发布单位:杭州市地税局

  发布内容:昨天,记者从杭州市地税局了解到,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发出通知,原个人每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各200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今年起停止执行,再次对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进行了明确。这也就表示,今年起个人所得税将严格按照1600元的起征点执行。

  据税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也曾发文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应该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这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有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为了免除有些城市擅自规定一些免税项目。”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曾这样表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我省曾在2004年对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过规定,明确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实施时间共有两年。    

  莫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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