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天刊出《没缴物管费 业主集体当被告》一文后,有几十位读者打来热线,反映业主与物管之间的种种矛盾,比如自行车经常失窃,比如楼顶成公共花园……
接到的热线电话中,有四类情况让业主怨声载道。一是家中失窃或者停放在小区的自行车被偷;二是物管对业主反映的路灯坏了等小区内的各类需要维修的事宜不能及时做出处理;三是业主觉得物业费过高;四是开发商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办事,迁怒于物管。那么,通过哪些途径,可以尽量减少物管与业主之间矛盾发生的几率呢?本报民声智囊团亮了几招:
量化服务标准
金志韦(下城区建设局物管中心副主任)
物管进驻时,会被要求在小区公告栏里公开合同的服务标准,而很多服务标准都是含糊不清的。业主就要做个有心人,比如合同中写道:房屋完好、整洁,什么是“完好、整洁”?这时,可以提出量化的标准和服务的程度,比如明确“楼道一周要扫几次”等等。
明确不满事宜
朱民强(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主任):
物业合同是商务合同。如果物业公司不履行或不恰当地履行物业合同中规定的物业管理义务,业主就可以援引《合同法》中有关规定,拒绝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业主维权当适度
倪智敏(浙江万马律师事物所律师):
业主维权还应该适度,业主不交物业费,物管无法生存下去,只有撤离。此时,小区名声可能已经远播,其他物管可能就不愿接手,导致小区一时无人管理,从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本报记者 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