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0015版:每日新闻·瞭望
3  4  
PDF 版
· 以忠诚较量矿山盗采者
· ■瞭望导读
· 法官把脉医患案例纠纷
· 无奈之举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6年1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法官把脉医患案例纠纷
医院未尽告知义务须担责
  认为风险告知不够

  酿悲剧失明男子状告医院被驳回

  65岁的李某是一名退休工人,因双眼视力逐渐下降,到南京一家专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垂体瘤。因垂体瘤压迫神经导致视力下降,需要手术治疗。医生告知原告手术切除脑垂体瘤后可以保持现有视力,还有可能提高视力。为了改善视力,李某住院治疗,岂料手术后第二天,原告即发现眼前一片漆黑,不能视物。李某认为医生手术操作粗鲁造成他失明,并且在手术前未告知手术风险,使其丧失了选择权。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其损害,并向医院索赔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医院是否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最终,医院举证了原告签字的《诊疗议定书》,该证据上记载了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视神经损伤、肿瘤残留等,应当认定被告在手术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副院长盛皓对上述这个案例作出了点评。他说,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是一个法定义务,它体现的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但是在现实中,医患双方常常忽视了这个问题,特别是医生,认为患者是门外汉,告诉了也不懂。自己替患者决定的现象比较普遍。其实患者将自己托付给医生,并不是将自己所有的权利都交给了医生,患者还保留了自己决定命运的权利。在此案中,原告就医生未尽告知说明义务的诉讼,因为最终不能举证而败诉。现在很多医疗机构的术前手术同意书都是事先印制的,然后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减。这种方式客观上是省事了,但是也为双方日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关节炎误为淋巴癌

  原告获赔偿12万元

  22岁的徐丽敏(化名)经鼓楼区某三级甲等大医院诊断,被告知患上了淋巴癌。据医生表示,徐丽敏病情已呈恶化状态,最多只能活5个月。至此,徐丽敏在该院接受了9次化疗。化疗把徐丽敏折磨得死去活来,连上卫生间都要母亲扶着进出。

  被预言活不过5个月的徐丽敏,似乎创造了生命的“奇迹”。5年之后,徐丽敏还顽强地活着。因左耳淋巴结肿大到该院检查,医生仍定性为淋巴瘤,且属中度恶性。同年10月9日,徐丽敏因左颈淋巴结肿大,接受该院另一科室医生检查,结论是不支持原有诊断,建议转上海会诊。同年,徐丽敏拖着弱不禁风的病体,来到上海某医院。该院专家诊断徐丽敏并非患有淋巴癌,而是类风湿性关节炎。回到南京后,徐丽敏将误诊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索赔30万元。该院委托北京肿瘤医院诊断,诊断结论排除了淋巴瘤的可能。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该院对类风湿关节炎应有准确确诊能力。主治医生未经会诊,就认定徐丽敏患上淋巴瘤,此为过失一;在对徐丽敏实施化疗期间,未重视其病情,仍继续化疗,导致原告损失和伤害扩大,此为过失二。

  据此,法院认为这家医院对误诊有过错,判决赔偿徐丽敏各项损失1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

  眼中石子未被取出

  失明儿童输了官司

  2003年1月,5岁的小亚强(化名)被鞭炮炸伤右眼,送入南京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治疗。小亚强在做过“右眼角膜清创缝合术”后,提前出院。医院提醒他应及时复诊,但小亚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诊。等他到该院复诊时,B超检查显示“右眼玻璃体浑浊,网膜脱离”,医院当即建议他入院手术。次日,家人将小亚强带到上海某医院手术。手术中从小亚强的眼中取出一枚砂石,而小亚强的视网膜病变严重,最终失明。不久,小亚强将南京这家医院告上南京鼓楼区法院,称该院未能查出患者眼球中的砂子,导致小亚强未及时治疗造成终身残疾,要求医院赔偿7.6万元。

  鼓楼区法院认为,医院未查出患者眼球中存在的异物,存在误诊过失;但小亚强也未遵医嘱及时复诊,而他的玻璃体视网膜病变,与其外伤、感染和视网膜脱离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认定医院的诊断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这两起案件均因医院误诊引发,法院缘何判决不同呢?鼓楼区法院副院长盛皓表示,必须明确“误诊”一词,是医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所谓误诊,是指医生的诊断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由于病人情况各异,许多疾病外在表现形式的相似性,及目前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等因素,误诊现象是不可完全避免的。从法律角度考虑,根据侵权法理论,只有在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并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认定其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过错的误诊”和“导致产生损害后果”,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必须条件。

  对该院审理的这两起医疗纠纷案件,盛皓表示,法院支持徐丽敏的请求,是因为该案例中的误诊是医生过错造成的。此外,徐丽敏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在案例二小亚强的医疗纠纷中,医院虽有误诊事实,但与患者失明的损害后果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据江南时报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