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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2版:每日新闻·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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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柜台前被抢巨款 法院判定银行赔一半
亮身份 换N照
蛙和蛇 树上挂
车失控 压了人
眼镜小伙跃入冰水
这里好东西真抢手
超载车 闯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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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金华昨天判了一件稀罕的案子
储户柜台前被抢巨款 法院判定银行赔一半


  金华昨天判了一件稀罕的案子

  储户柜台前被抢巨款

  法院判定银行赔一半

  ■事件回放

  去年5月9日下午,某银行金华双溪分理处(现改为双溪支行)营业厅,不少市民正在办理业务。在营业厅的左侧,金华市民周永辉正准备办理存款业务,装有30万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就放在他手边的银行柜台上。这些钱是他刚卖掉房子准备做点小生意的。突然,一名穿深色上衣的男青年从周先生左后方猛地冲上来,抢走他放在柜台上的黑色塑料袋,拔腿就跑。周先生一惊,急忙追上前去抓住劫匪衣服,劫匪拼命挣脱后迅速上了一辆桑塔纳轿车沿双溪西路往东逃窜,一下消失得无影无踪……

  事后,警方迅速破了案,其中两名歹徒落网(一人在逃),并于去年被判刑,周先生的失款也被追回129650元。虽然如此,但周先生被抢的巨款仍有17万多元未被追回,为此周先生将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某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某银行金华分行一并告上法庭。去年12月19日,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是我省首例储户被抢状告银行的案例。

  昨天上午9点,婺城区法院宣布了审判结果。由被告中国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补充赔偿原告周永辉经济损失人民币85175元。

  储户——

  银行应负全责

  原告在诉状上称,2005年5月9日,周永辉进入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营业大厅后,银行既没有安排导存人员,也没有安排保安人员负责保安事务。该支行的工作人员看见原告将巨款放在柜台上,却未提醒原告注意安全,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障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原告等候3~5分钟后,30万元现金突然被一歹徒抢走。事后,他曾与被告方协商未果,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存款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而银行未采取任何措施和任何行动,造成原告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银行——

  责任在客户本身

  对于原告的诉讼,三被告做了相应辩解。首先,周永辉将第2、3被告(分别为某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某银行金华分行)诉诸法院不妥。三被告都属法人机构,有各自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但抢劫发生在第一被告处,与第2、3被告无关。

  同时被告认为他们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从原告进入被告的营业场所,到现金被抢的整个过程,30万元巨款始终在原告手中,所有权并未转移。30万元现金的保管与注意义务始终在原告本身,不应强加给被告。第一被告已经按照金融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要求,落实了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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