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燕 本报通讯员 江检法
“我数123,你把钱拿出来。”满身酒气的刘怀柱说着,将手上的两把西瓜刀,架到了正在四季青一超市购物的熊某脖子上。“我没钱……”刘当即用刀拉破了熊的衣领,随后把刀划向了熊某的左背部。超市的营业员吓得脸色煞白。刘抢得了450元。
这起骇人听闻的持刀抢劫发生在去年9月27日晚,刘怀柱拿着这两把西瓜刀,一共穿过了江干区的6条街,18分钟抢劫多起(本报2005年9月29日A7版曾报道)。
“我看到一名上身赤膊,双手各持一把西瓜刀的男子跟进了我的裁缝店,拿起桌子上放着的一把大裁缝剪刀,转眼消失在夜幕中。”裁缝店的人惊慌失措。但他还是幸运的,男子并没有伤害他。而男子后面还跟着四季青派出所的民警杜建强和纪郑敏。
四季青派出所的民警杜建强和刘怀柱一番搏斗,最终刘怀柱被擒获。当他被带回派出所后,倒头就睡着了。昨天,刘怀柱站上了江干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刘怀柱回忆:“一路上我就对路上的行人进行抢劫,现在我有印象的有四次,其他还做过什么事情、抢了多少钱,我实在是想不起来了。”
持刀穿越6条街,怎么会想不起来?刘怀柱说——那天晚上我和两个朋友喝“高”了,我大概喝了一斤白酒。然后还去石塘路的录像厅玩。后来另外一个朋友来了,说看我不舒服,就打了我很多下耳光,还用脚踢我,我实在气不过,就去边上的一家五金店买了两把西瓜刀,准备去砍他,边上很多人拉着我,我好像没有砍到他。抢别人的手机和钱,是因为受了气,心里不平衡,加上酒也喝多了。我只是拿着刀,对他们讲:“给我拿点钱,买烟抽。”
虽然刘怀柱说自己记不得抢钱了,但公诉人说,是否抢钱应该采信被害人的证词,他们的证词相对醉酒的刘怀柱更为真实可信。
法院进行了1小时的审理后,当庭作出了宣判,以抢劫罪对其判处14年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