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再现:
1999年3月,某银行杭州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杭州某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进口押汇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由杭州某乙公司提供担保(以下简称乙公司)。协议约定:(一)甲公司欠银行44万美元,年利率7.68%,截至2001年3月21日,利息为6万余美元;(二)甲公司自愿将其44万美元的债权转让给银行,不足部分由甲公司清偿。后银行按约履行了押汇垫款,而甲公司未按期归还,乙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银行将甲公司诉诸法院。双方争议焦点是对协议第二条“不足部分”的理解。银行认为“不足部分”系指欠款本金44万余美元而不包括利息,甲公司主张“不足部分”是专指所欠利息6万余美元,不涉及所欠本金。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将其44万美元债权转让给银行所抵消的是所欠本金,协议约定“不足部分”是指所欠利息6万余美元。
银行不服而上诉。
二审法院则认为,协议第二条前半部分并未明确转让的具体款项,后半部分“不足部分”应理解为甲公司转让的债权不能实际清偿部分应由甲公司予以清偿。该理解符合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和履行协议的合同目的。因此,撤销一审判决,甲公司归还银行欠款本金44万余美元,利息6万余美元。
钱博士诊断:
坐堂医生:吴清旺 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一字之过,可能遭来大祸!“不足部分”,短短四个字,一审与二审的解释迥然不同。对当事人而言,可谓一个上天,一个入地,一字值百万!
由于我国文字存在多意与多音性,因一字之差、一字之错或歧义引起的官司也不在少数。可见,在签订合同时,要“善待”每一个字,比如“定金”不同于“订金”,“还(hāi)欠款”与“还(huān)欠款”两种不同读法等。合同的语言不仅要法言法语,还要做到字斟句酌,一个字不能少,一个字不能多,一个字不能错。万不可模棱两可,套话空话,甚至充满歧义,犯了合同的大忌!
本报见习记者 张妍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