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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4版:每日新闻·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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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治理的现代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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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地方治理的现代构想
访“法治浙江”课题组成员、浙江省委党校教授林学飞
  记者:您认为在“十一五”的开局之年提出“法治浙江”的构想,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有着怎样的时代意义?

  林学飞: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制健全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我认为,建设“法治浙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制度保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八八战略”的重要目标和法律保障。

  记者:您认为“法治浙江”的基本涵义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林学飞:我认为“法治浙江”的核心概括起来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权力的规范,对老百姓权利的保障应该是“法治浙江”的价值取向。由于浙江省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均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浙江在继续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更多的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采取不同于其他地方的一些程式和规则去处理问题。因此,“法治浙江”的基本内涵既要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普遍性特征,又要充分体现浙江的地域特色。

  我认为“法治浙江”是地方治理的一种现代形式,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体现。“法治浙江”不仅意味着依法办事,而且意味着一种现代的社会秩序,要求运用法律约束国家的权力,合理地分配利益,确保社会各种合法利益不受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侵害。

  记者:您认为在建设“法治浙江”方面,浙江应有怎样的目标?您可否为我们设想一个“进程表”?

  林学飞:建设“法治浙江”的时间长度应该定为多少年较为恰当,这有两个标本可供参考。第一个标本是小康社会的建设时间,中央确定的是本世纪前20年,即到2020年。第二个标本是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时间表。根据该纲要,国务院要求“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我们主张以十年时间作为建设“法治浙江”的时间长度比较合适。  

  本报记者 胡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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