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原院长张明德涉嫌高价雇凶杀人一案,经过3个月的审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张明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张明德1991年开办了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1996年至1998年,被害人武铮(女)在该校研究生班就读,1998年至2001年初,被告人张明德先后聘请武铮、刘治国在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任兼职教员。2001年2月至3月,因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研究生班招生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张明德与武铮、刘治国产生了矛盾。之后,武铮、刘治国二人离开该院,去内蒙古管理经济学院任教,并开办研究生班,但仍以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由此引起张明德的嫉恨。2001年7月,被告人张明德支付给此案另一被告王韵虹20万元人民币,要求王找人将武、刘二人“做了”。不久,王韵虹同女友将20万元挥霍。
2001年9月3日晚8时许,王韵虹电话联系到武铮,并将其骗上自己开的一辆“三星”越野车,在车内将武杀害,又把尸体抛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河西公司地界一树林的旧坟坑内,用土和树叶掩埋后逃离现场。王韵虹作案后先后潜逃至浙江、广西、四川、云南等地藏匿。2004年3月23日,王韵虹在云南省丽江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德因工作矛盾与他人产生积怨,遂起杀人之念;被告人王韵虹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行凶杀人,且手段残忍,杀人后掩埋尸体,毁灭证据,后果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283000元。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