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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3版:每日新闻·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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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者团伙案昨日宣判
两地是一家 他乡是我乡
16年, 家当赚了40亿
“中国制造”皮卡 今日启运非洲
方寸之间 显劳模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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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发女公园“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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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以非法刊物《中华新青年》大肆敛财
假记者团伙案昨日宣判
  本报讯 全国罕见的以非法刊物大肆敛财数百万的《中华新青年》假记者案昨天在丽水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祝万祥犯非法经营罪、犯诈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5000元;被告人吴正有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5000元;被告人潘春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周章明、周伟平、王贤勇、何国生免予刑事处罚。

  2002年8月,祝万祥在香港注册成立中华新青年联合总会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批准,擅自创办《中华新青年》杂志社。2004年6月,吴正有结识祝万祥后,约定吴正有任执行总编,吴正有每年向祝万祥上交管理费。随后,吴正有招聘了潘春雷、周章明、王贤勇、何国生、周伟平等人。被告人一伙称《中华新青年》为“全国省、部级以上干部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阅览”,分别以宣传费、咨询费、解决问题经费、邀请参加活动经费等名义在全国各地收取财物。直至案发,被告人一伙非法敛财人民币223万余元。

  2005年5月,吴正有向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要挟支付差旅费1万元、后因遭拒绝而未得逞。莲都区有关部门对吴正有的身分产生怀疑,经向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核实,发现《中华新青年》系未经批准的非法出版物。由此,一个打着“中央刊物”旗号大肆敛财的假记者案浮出水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新青年》属非法出版物,祝万祥等七被告采用帮助他人在杂志上刊登“宣传材料”的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被告人祝万祥、吴正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帮助他人解决问题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另外,被告人吴正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向丽水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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