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聿敏报道
本报讯 “南有张小泉,北有王麻子”,在中国刀剪市场上有着340多年历史的“张小泉”可以说一直占据着半壁江山。但此前一场“张小泉”商标与字号的马拉松式官司足足打了6年,去年杭州张小泉再次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将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以下简称上海店)告上法院。近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标牌上使用“张小泉牌”商标,赔偿杭州张小泉集团经济损失8万元。
据了解,1964年杭州张小泉取得“张小泉牌”(图文组合)注册商标,1997年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上海店于1956年成立,1987年注册登记了“泉字牌”商标。
沪杭“张小泉”之争始于1999年,当时杭州张小泉以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把上海店告上了法院。上海市高院甚至专门就此案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了回复函。上海市高院于2004年8月终审判定,上海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张小泉”字号及在产品上简化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有其历史原因,因此之前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为避免公众对两家产品产生误认,今后上海店应在商品、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原以为这场马拉松式的商标官司终告结束,但两家恩怨未了。在上海高院的判决生效后,杭州张小泉在市场上发现,上海店仍在其产品包装盒侧面及产品本身刀身上显著、醒目地标注了“上海张小泉”字样。他们认为上海张小泉在产品本身和包装上简化突出使用企业名称,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有把企业名称当成商标来用之嫌。于是,杭州张小泉又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张小泉集团的代理律师吴报建认为,“张小泉”之争受到全国知识产权界关注。“张小泉”商标属于杭州张小泉是无异议的。此次杭州中院的判决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法律权利,上海店在使用企业字号时应该规范,以使消费者能够区分开来自不同企业的产品。这一案例,在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行为上又向前迈出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