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8日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原主席胡楚寿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楚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胡楚寿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胡刚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635万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楚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胡楚寿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大部分赃款于案发前退还,其余赃款也已被追缴,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