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2日在贵阳开庭,对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张保观等8名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张保观等8名原审被告人,案发前系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火车站铁路派出所民警,分别于2005年3、4月间因为涉嫌滥用职权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决定实施逮捕。根据有关规定,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案件指定由贵阳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审查起诉。鉴于本案的特点是警察以警组的形式与盗窃团伙勾结作案,11名被告人被合并为3案分别被提起公诉。
2005年12月5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张保观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冯桃、宋宁、彭勇、林维、智勇、李东升、崔少峰等7人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接正锦、金国玉、程辉等3名被告人因具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至5年。一审宣判后,张保观等8人或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以具有立功表现、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火车站候车厅是旅客进站上车、候车之地,盗窃分子向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交纳“班费”、“烤火费”的行为说明其进入候车厅的目的不是为乘坐交通工具,而是为了实施不法活动并寻求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包庇和纵容。由于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放弃查缉和打击犯罪分子的职责,使得盗窃人员长期作案,侵害了广大旅客的财产安全,严重败坏了公安机关形象,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