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投保对象人民币880万余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此前的2004年6月10日,一场大火将上海联大海绵公司沪闵路厂房内的财产几乎吞噬干净,保险公司以厂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2003年6月,联大海绵公司将位于上海沪闵路的厂房以及厂房内属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存货、办公用品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总保险金额为2255万元,保险责任期限自2003年6月28日零时起至2004年6月27日24时止,保险责任包括火灾、雷击、爆炸等。在保险合同投保人签章一栏上方,有四行字体颜色相对更深、字号相对更小的黑体印刷字,其内容为:投保人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并声明对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双方的保险合同从保险单签发之日起成立等。之后,保险公司收取了联大海绵公司保费22550元。
2004年6月10日,厂房发生火灾,大量成品、半成品海绵被烧毁,厂房及生产设备也因火灾受损。经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系厂房A区打包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并扩大成灾。此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此次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联大海绵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97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