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处获悉,继去年我省在杭州市桐庐、绍兴市诸暨等全省11个县试点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今年年初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06年起,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此项奖扶制度。
凡本人及配偶均为我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在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我省各市、县(市、区)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其亡故为止。
对于已超过60周岁的奖励扶助对象,以其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但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五保户”家庭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李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