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11”事件发生数月后,布什就签署秘密命令,授权国家安全局对境内人士的国际通信实施窃听,以寻找所谓恐怖活动的证据。3年来,国家安全局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对成百上千名美国境内人士的国际电话和电子邮件进行监控,甚至包括一些纯属国内的通信。
事实上,美国国会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了《对外情报检查法》。国家安全局通常需要得到该法庭的许可才能对境内人士的国际通信实施窃听,即便情况紧急,也应在实施窃听之后72小时内提交申请。
“窃听门”事件曝光后,白宫辩解说,国会于2001年通过的一项决议,授予总统“使用任何必要的手段对付恐怖分子”的权力,因此总统的行为符合宪法规定的总统职权。
对于这些辩解,包括一些共和党议员在内的政界人士纷纷提出质疑,认为布什的这种做法违法,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秘密法庭的一名法官甚至愤而辞职,以抗议布什的这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