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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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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艾滋病防治条例
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
防艾知识纳入大中学校课程
不公开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信息
防艾宣传不力将受处罚
艾滋病防治是社会问题
婚姻就业就医入学受法律保护
药物维持吸毒人群治疗
严禁拒诊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
公共场所不放置安全套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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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严禁拒诊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
  新华社12日受权播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如果因为感染了艾滋病而在医疗机构被推诿或拒绝治疗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医疗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条例同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卫生部了解的情况,目前中国艾滋病防治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是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社会歧视现象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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