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窜,专门抢劫加油站营业款的王浩、张宝珠日前分别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汽车一辆。
王浩、张宝珠分别是安徽省灵璧县杨疃镇、江苏省铜山县大泉乡农民。2003年1月11日23时许,王浩、张宝珠驾驶红色“黎明”汽车到灵璧县石油公司北关加油站,殴打、威胁该站值班员张某、徐某,并用刀将徐某的手割破,王浩、张宝珠从床上被子下翻出营业款2800多元。为满足个人贪欲,从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王浩、张宝珠伙同他人,驾驶汽车,携带刀、斧头等作案工具,跨省流窜实施抢劫。先后流窜至安徽、江苏、河南、山东等地,多次抢劫加油站营业款,数额达3万余元。所抢赃款被其挥霍。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