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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7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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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故意撞人,还要人家道歉
目的就是强制别人消费夜宵
  ■本报通讯员 萧检 本报记者 孙燕

  

  夜宵摊生意不好,萧山就有4个人想出了办法:故意去撞人,以各种无中生有的理由,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而赔礼道歉的地点就是他们开的夜宵摊。

  

  这4个人分别叫王强、王荣、杨峰、王娜,20岁左右。2005年7月,王强和王荣两人在萧山区义桥镇某公寓旁开设了一家夜宵摊,杨峰在里面打打杂。王娜是王强的女友。

  开张后,夜宵摊生意不好,王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开始帮别人调解小磨擦,借此把双方拉进自家的夜宵摊,提出过错方请对方吃一顿,以示道歉。渐渐地大家开始躲着王强。王强等人也意识到这不是长久之计,4人又想出了“妙计”。

  2005年8月的一天,王娜来到夜宵摊旁的公寓里,在2楼楼梯口,王娜故意和人碰撞,“你为什么撞我,吃我豆腐!”她拉着对方要赔偿,还要求请客吃饭。对方没有理会,等在楼下的杨峰马上上楼,对着被害人一顿拳打脚踢。

  好汉不吃眼前亏,被害人只得请王娜到夜宵摊里吃饭。为了“促进”消费,到夜宵摊恭候着的王强、王荣还招呼路过的朋友和老乡:“有朋友请客,大家一起来吃吧。”

  短短一个月内,王强、王荣等人先后以各种无中生有的理由,强迫他人到夜宵摊请客消费9次,每次都是呼朋唤友一起吃喝,有些甚至还免费拿烟,花费都在300元以上。

  萧山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王强和王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王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杨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文中人物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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