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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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7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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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急送受害者抢救
昨天两起跳楼 真的让人唏嘘
第二起,提醒大家关注老人内心
故意撞人,还要人家道歉
杭州一起最离奇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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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这桩案子值得说说:
肇事车急送受害者抢救
车子这一开,理赔额要整整少掉一半 救还是不救,真成了一个问题
  ■本报记者 孙燕 本报通讯员 夏法

  

  被撞的人血肉模糊,四周无车救援,肇事的马先生只得用肇事车先将伤者送进医院。但事后,车辆保险公司说,马先生移动了车辆,只愿支付马先生赔偿额的50%。

  

  “因为移动车辆后,事故认定会有麻烦,这个理我不是不知道,但人命关天,我怎能见死不救。”马先生觉得自己是在救人,不是故意犯“戒律”,马先生要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额的80%。双方分歧太大,所以昨天,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下城区人民法院。2004年1月24日21点45分,马先生驾驶着小车,在玉古路上行驶。在玉古路161号附近,小车与横过马路的自行车相撞,被撞的吴某鲜血直流。马先生惊惶失措,想拦车救人,“当时只有一辆车经过,看见血淋淋的就开走了。”救人要紧,马先生还是将吴某抱上了肇事车辆,将她送往了医院。吴某左腿两处严重骨折,还伴有大出血。

  第二天,马先生将车开回出事地点,报案。交警部门认定,马先生负全部责任,“但特别注了一笔,车辆移动是因为救人。”

  之后,马先生与伤者达成协议,支付了全部款项4.8万元,目前,吴某已治疗康复出院。事情了结,马先生准备扫尾。去年11月23日,马先生拿着事故单据来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只愿支付赔偿额的50%。

  昨天,事情闹上了法庭。保险公司说,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这起纠纷应该是交给杭州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既然马先生诉至法院,他们也有说法。

  合同上有个特别约定:“车辆出险后,未经事故机关处理或未经保险人现场勘察驶离现场的,按同等责任论处,直至拒赔。”马先生处理事故的方式显然违反了规定。而此特别约定在浙江的财产保险行业中已成为惯例,不是某家保险公司单独制定,并非“霸王条款”。

  保险公司说,即便承认特别约定是格式条款,他们也认为已经和马先生说明过了。

  “我不知道合同上有这么一条规定,即使知道,我也不可能见死不救,事情重演一次,我仍旧会选择先救人。”马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条例细化,分清是否是“故意驶离现场”,不能一概而论。

  法院将进一步审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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