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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新规有望二季度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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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门槛降低、锁定期缩短、提高额度
QFII新规有望二季度亮相
  消息人士透露,在执行三年之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将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取代。权威人士证实,终极版的《管理办法》有望在今年四五月间推出。

  “门槛降低、锁定期缩短、提高额度是新《办法》中较为重要的看点,这些都将对吸引长期资金起到积极作用。”一位始终参与意见稿修改的某托管银行资产托管部主任如此评价。

  据了解,QFII的申请门槛大幅降低:如申请QFII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规模都从100亿美元降为50亿美元,其中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时间从30年以上降低为达到5年即可。

  QFII资金锁定期也大幅缩短。按照原有规定,以封闭式基金形式进入的QFII,汇入本金满3年后,才可按期、按批汇出本金,每次汇出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20%,每次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而其他QFII,也需要满一年后才能汇出本金,每次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据介绍,与新《办法》配套的《国家外汇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慈善基金、养老金以及其他非开放式基金等的本金锁定期大幅缩短,在全额汇入3个月后,即可汇出本金,而其他QFII在资金全额到账1年后可以汇出。

  额度上调也是本次修改的重要内容。据了解,QFII资金额度有望从最低5000万美金,最高8亿美金调整为10亿美金。

  笔者了解到,原有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已经被重新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为合格投资者开立实名账户,也可为其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名义持有人应当将其代理的实际投资者或基金的名称、注册地、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明细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八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某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证实,新《办法》实施之后,QFII背后的实际投资人的情况会清楚地呈现在监管部门面前,为其了解情况并加强监管提供了条件。

  新《办法》中该条款的更改还直接导致另一条款的“诞生”,即“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据《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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