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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自然保护区 游人止步核心区
  发布单位:省法制办

  日前,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已经由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办法》(草案)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核心区。

  我省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各8个,类型包括了森林生态类、物种保护类、海洋类和地质类等。

  《办法》(草案)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和外围地带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核心区,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等活动需要进入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批准的活动方案进行。

  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在实验区依法组织开展参观、科学研究、旅游以及促进资源增殖、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养殖等活动,但其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李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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