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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解说“馒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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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国家版权局解说“馒头”案
  因为将《无极》“改编”成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上海自由音乐人胡戈几乎一夜成为互联网红人。

  而随着陈凯歌怒斥“馒头”无耻,并要与胡戈打官司的消息传出后,胡戈未获分文收入、改编他人作品是否涉及网络侵权,成为网友讨论的新热点。

  昨天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我国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行动等方面情况,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也就“馒头”案进行了解析。

  打击网络侵权有成效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也带来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猖獗:如未经授权,大量提供电影、音乐、软件等作品的非法传播或下载;盗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私服”、“外挂”等方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等。

  为打击网络侵权,2005年9月至12月,国家版权局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专项行动,围剿互联网侵权盗版违法活动。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介绍说,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并对29家侵权网站予以罚款处罚,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

  “馒头”案应打民事官司

  在随后的自由提问中,有记者问到,网友对《无极》进行改编、制作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并在网上传播,“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说,怎么认定这种行为是否侵权?”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表示,如果说用于介绍情况或者说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但是,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王自强认为,就《馒头》这个个案来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阎晓宏同时指出,如果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被侵权,第一件要做的事情,最好是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进行取证。之后,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当被侵权的作品涉及到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国家版权行政部门也可以受理权利人的投诉;而是否营利,不是界定是否侵权的标准,而是在于是不是取得了许可,但是在查处上是有区别的。

  强调“先授权、后传播”

  对于互联网上依然存在的侵权盗版现象,阎晓宏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盗版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打击互联网环境下的侵犯盗版活动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任务,国家版权局将致力于建立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长效机制。

  阎晓宏说,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出台前,国家版权局掌握的原则是,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强调的是先授权、后传播。”    

  据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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