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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5版:房产时代·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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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忌签“阴阳合同”
2005年房产纠纷 6大焦点
私下交易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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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二手房交易忌签“阴阳合同”
  ■本期坐堂律师: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月棋

  

  案例一:李先生2004年4月底出售了一套价值14.2万元的二手房,为了避税,当时在中介方的建议下,与买方签定了两个购房款不同的合同:交给当地房管局的合同售房款为10.7万元,真实合同为14.2万元。买方在签定合同时付了首款80%,为11.36万元。因当时作废的一份10.7万元的合同没及时销毁,被买方获得。

  事后,买方以10.7万元的合同为真实合同为由,拒付2.84万元尾款。此纠纷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认定为双方均有责任,各自承担仲裁费,但买方不用支付尾款。后来李先生申请法院撤消仲裁,被法院驳回。李先生问,像这种情况,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补救?而且当时李先生给中介方的过户费是按14.2万元的房款交的,如果买方那边无法要回尾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找中介方补偿其损失?

  

  律师观点:目前的情况对李先生非常不利,因为李先生手头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当时所签的真实售房合同款为14.2万元。根据《合同法》,就目前证据来看,基本没有补救方法,即使那家中介公司还在,也无法向中介方索赔。

  在此提醒房屋买卖双方,根据以往案例,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忌讳的就是签这种“阴阳合同”,很容易造成法律纠纷。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同一宗房产交易签两份成交价不同的合同:一份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另一份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

  “阴阳合同”有很多致命缺陷。从卖方看,房屋权属过户所依据的低价合同,在法律形式上比双方私下约定的价高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能存在将房屋权益转让给买方后,买方以价低的合同作为交易凭据,拒绝按事前商议的房价支付房款的风险。如李先生的案例。

  从买方讲,虽这一次交易少交了些税费,如该房屋两年后再交易,在不满足免除土地增值税条件下,由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购入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在计算营业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很多,这样算下来,其实并没省多少钱,还会变成“打了一次亏本的小算盘”。

  此外,财政和地税等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实际成交价格”也会进行审查,一旦查出存在偷税行为,还会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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