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民营企业家孙孝文554天冤狱案,近日有了明确的说法,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判令涞水县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向孙孝文赔礼道歉和支付相应赔偿金。
孙孝文是涞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野三坡分公司的负责人,曾为涞水县公安局建筑办公楼,因工程款等问题与该县公安局发生矛盾。2003年4月11日,涞水县公安局以孙孝文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将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涞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7日,孙孝文被提起公诉。同年9月18日,涞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
同年9月27日,孙孝文被挂上“持有枪支犯孙孝文”的牌子游街示众。孙孝文不服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后被发回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孙孝文非法持有枪支案。2004年10月13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孙孝文无罪,其本人当天被无罪释放。
2005年6月2日,孙孝文向涞水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同年8月6日,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涞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决定赔偿35361.82元。孙孝文对此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维持涞水县法院赔偿决定,判令涞水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赔偿孙孝文35361.82元。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