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去年底,谢小姐等16名客人参加了杭州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三亚纯玩双飞五日游。在旅游合同签订前,谢小姐看过行程,觉得旅行社提供的1880元线路过于紧张,经双方协商修改了部分行程,变得较为宽松休闲, 最终双方签订了2050元的线路。在旅行社为谢小姐提供的行程中注明注意事项:“旅行社在不降低服务标准及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有根据实际情况对线路作合理调整的权利。”
谢小姐等客人到达三亚后,当地地陪以旅游景点同方向为由,未征求客人意见,把前2天的行程压缩为1天,使得客人疲于奔命,最后整整一天只能在客房内无所事事。回杭后,客人向组团社交涉,旅行社只答应退还多收的门票费用,不接受客人的其他赔偿请求。
法理分析:谢小姐与组团社协商后确定了新的旅游行程,该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旅行社在没有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调整行程,旅行社的行为属于违约,尽管这样的违约并没有给客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在本案例中,地接导游并不知道组团社与客人的约定,仍然按照常规团队接待。所以组团旅行社作出承诺后,应当及时将承诺告知地接社。
客人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当特别留意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内容。本案例中就有“旅行社在不降低服务标准及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有根据实际情况对线路作合理调整的权利”的约定,一旦签下这样合同,游客会给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一定困难。 小王
此案例由浙江省旅游质监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