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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大学生: 有了“婚权”别滥用
■伍 振
  就读于牡丹江医学院女大学生王洪杰2005年3月因和别人登记结婚生小孩被学校开除。被开除后,王洪杰向法律求助。2005年12月底,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裁定牡丹江医学院应撤销对王洪杰的处罚。(2006年2月9日的《 青年时报》)。尽管王洪杰胜诉,也尽管教育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取消了不允许大学生结婚的条文,但是我觉得现实生活中大学生还是不该结婚为好。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 10月1日已经实施,新条例中规定:在校大学生,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带齐相关证件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按理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结不结婚完全自主,与学校无关。但是对在读的大学生而言,落实“结婚权”就要复杂得多。中国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基本上没有自立,都依靠家庭来供养,结婚是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学生们总不能除了要学费,再向家里要钱结婚吧?如果结了婚的学生离校时由于毕业不能在一个城市工作分居两地,从而无法在一起沟通和发展原有的感情,怎么办?虽然很多学校都实行了学分制,但是学生过多地休假休学还是不现实的。对于女大学生来讲,生育和流产都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事实上是不公平的,从整体上来说对女大学生缺乏必要的保护。既然允许结婚,生育怎么办?难道要每一个大学再办几个托儿所?

  现在许多高校限制大学生结婚的出发点是保障大学生更好地实现求知权。大学是人生学习的黄金时期,虽然并不是说大学生除了学习,就不能谈恋爱,但是恋爱毕竟不等于婚姻,因为婚姻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而对于不少生理已经成熟但心理还远未成熟的大学生来说,婚姻绝对不是一副轻松的担子,草草结婚,很可能是学业、婚姻都一无所获。不难想像,如果就读大学生在学校组建婚姻家庭,将会给高校教育带来很大的混乱。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大大限制知识的获取和自身素质的提高,提前使他们背上沉重的家庭责任。仅从这一点看,对权利的适当限制也是必要的。

  教育部取消了高考的“年龄和婚否”限制,目的是为成人继续教育多条门路,但这不是说在校大学生就能结婚。面对大学生结婚的新情况,以下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学校如何合法地加以引导,尽可能减少在校大学生结婚;校纪校规如何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效地对学生加以规范;在大学生可以结婚的前提下,对结婚大学生如何管理,比如,学生夫妻可不可以生活在一起?如果可以,学校是否已从硬件或者政策方面准备好?这些问题都需要学校及时地予以考虑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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