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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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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头悬反腐利剑
商业贿赂 经济内伤
立法迫在眉睫
商业贿赂八宗罪
商业贿赂 花样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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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立法迫在眉睫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之所以在我国有一定的市场,除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原因之外,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也是造成商业贿赂现象的重要原因。我国并不是没有针对商业贿赂的立法,但朗讯案、德普案的浮出水面却是与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连接在一起,这让我国的法律陷入尴尬。

  南开大学法学院林楠南介绍,就反腐败的法律而言,中国的立法并非一片空白,事实上,我国针对商业贿赂行为,早已制定了相当严厉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禁止。

  早在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我国多部法律对贿赂都有着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如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另外,行贿罪、受贿罪一般都会处以罚款、没收财产等附加罪;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等。

  程宝库说,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之严,为世界所罕见,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足以让一些依靠商业贿赂“打开市场”者倾家荡产。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法律不敌潜规则。

  天津市工商局和平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哈秋山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0多年前制订的法律,立法当初的情况与现在的市场环境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商业贿赂花样翻新,立法之时并没有考虑到,当前对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给一线执法人员带来困难。

  南开大学反商业贿赂课题组认为,商业贿赂对社会的腐蚀性不可低估。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敌,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遏制。但商业贿赂问题至今尚以零散条文的形式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现在已经到了出台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单行立法的时候。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课题组建议,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将我国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零星法规加以整合,在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使归责时有法可依,填补法律体系中的重大缺陷,遏制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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