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坐堂律师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物所 陈月棋
陈先生:请问对于同一小区,开发商在部分业主购房合同中承诺的小区竣工时间,对于没有约定时间的业主而言是否有效,可否据此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认定其欺诈行为?
解答:前期业主在买房子时,开发商预计竣工时间比较早,因此作出一个相对的估算时间。但随着工程的进展,出现因天气情况导致原料运货时间推迟等状况都是可能存在的,因此后期的业主买房时,开发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竣工时间的预期。这样的情况不能算欺诈。
林先生:我有个朋友五年前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按合同一次性付完了房款。到办产权证时,房地产公司通知说还要补上两个多平方面积的房款,于是,我朋友补交了那笔房款.向对方要正式发票时告知发票交房地产办证中心了。前两天朋友去办抵押贷款时发现发票上的购房金额是第一次合同上的金额,少了后面补面积差的金额;面积却包括了已补交的面积。我朋友应该怎么办?
解答:像你朋友这种状况,分两方面来看。一方面,由于发票上的购房金额是第一次合同上的金额,契税金额反而可以少交一部分;但另一反面,日后如果这套房子要转手,则会有一部分经济损失。
冯女士:女方和男方在恋爱期间,女方自己订了一套房子,由于男方家庭经济困难,当时没婚房,所以女方把自己订购的那套房子当作婚房使用。当时双方协商约定,由女方付首期房价款,同时,房产公司考虑到男方工作比女方稳定,按揭做的是男方名字,当然在恋爱同居期间女方也还了一小部分的按揭款。房产证上写明女方是该房子的权利人,男方是共有人。现由于男方过错的原因,导致结婚未成,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现房产增值了)。请问男方理应把房子归回给女方吗?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女方付的首期房价款和一小部分按揭款该怎么处理呢?现在男方还不承认女方付过款。女方现在手头上惟一证据是当时的首期房价款发票。
解答:这个案子,在法律关系上比较简单,但处理起来却比较难。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房屋的共有权人有权利要求按共有权分割财产。此纠纷中的女方目前处境尴尬,除非双方之间有约定的书面协议,否则法院将根据男女双方的举证,来确定双方对这套房子的贡献,并依此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