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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一本户口引发赔偿争议
  本报讯 一辆超载的货车将农村妇女缪某撞倒,致其手臂截肢。伤残评定后,在法院庭审之前,缪某的户籍农转非。这一转转出了麻烦,因为,缪某从农民变成城镇居民,她的伤残赔偿一下子多出了20万元左右。当时肇事的货车司机邱某不干了,他坚持认为,缪某虽然已是城镇居民,但仍应当按照缪某被撞时的农村人员身份赔偿。

  撞车后农妇丢了胳膊

  2004年9月29日,邱某开着货车从台州椒江到桐乡,途径320国道桐乡崇福镇留良路口时,缪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横过公路,两车发生碰撞,缪某手臂被轧断,后进行截肢手术。

  经法医鉴定,缪某伤势为重伤。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司机邱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农民变市民引发争议

  据了解,缪某的丈夫和儿子都是桐乡市的城市户口,而缪某是农村户口。

  2005年4月25日,缪某以“投靠亲友”形式将其户籍和丈夫和儿子转在了一起,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缪某变成了“城里人”。

  2005年8月1日,该事故的附带民事诉讼在桐乡市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缪某的身份认定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缪某认为,自己已经是城里人,当然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而司机邱某则认为,自己撞倒的是一个乡下人,当然应当按照她被撞时的身份、依照农村生活标准进行赔偿。当事双方相持的赔偿标准数额相差20万元左右。

  分段计算获得高额赔偿

  经过长时间的审理,桐乡市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是: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根据这条规定,桐乡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应分段计算。从缪某定残之日起至户口转为城镇居民前,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在她转为城镇户口后,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其余时间的残疾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令缪某可获得各项赔偿共计299207.13元。

  司机不服提出上诉

  判决以后,缪某没有异议,但司机邱某坚持认为,缪某的“城里人”身份值得商榷。

  邱某的代理律师洪涛说,缪某虽然已经转为非农户口,但是他们经过调查后发现,缪某在家乡还保有“口粮田”,他认为:“在中国‘口粮田’的存在,就名正言顺地说明她仍是农民。”

  而缪某的代理律师张学锋说,缪某一直在乡镇上的丝厂做工,据他了解,缪某没有“口粮田”。而且,她的户口是非农户口,她就是城镇居民。

  邱某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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