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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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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管条例应兼顾全省
· 装修要不要事前审批
· 业主身分最好明确解释
· 前期物业应该界定明确
· 物管收入支出应公示
· 小区占道停车要用条例规范
· 街道社区也来参与物管
· 业委会要和物管签合同
· 不缴物管费要有行政措施
· 业主自治也叫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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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业主身分最好明确解释
  浙江浙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韩南生

  目前,许多业主不明了什么人才算业主,因此我建议,《浙江省物管条例(草案)》对业主身分最好能作解释,以正视听。我认为,以一户为单位,户口登记与产权人相一致者为业主,夫妻二人同为业主,选择一人为行权人,这样可防止一户有多个行权人。反之,则会造成意见不一,一项权利之上有多人主张。业主可以委托他人行权,代理人可代理投票或转陈业主意见,但不能直接以业主身分参与小区事务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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