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业主不明了什么人才算业主,因此我建议,《浙江省物管条例(草案)》对业主身分最好能作解释,以正视听。我认为,以一户为单位,户口登记与产权人相一致者为业主,夫妻二人同为业主,选择一人为行权人,这样可防止一户有多个行权人。反之,则会造成意见不一,一项权利之上有多人主张。业主可以委托他人行权,代理人可代理投票或转陈业主意见,但不能直接以业主身分参与小区事务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