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他说,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
针对这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草案还用专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等等。
此外,草案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草案强调,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