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6年7月1日起已实施近20年的义务教育法,适时调整的革故鼎新进程迈出了关键一步——据新华社2月25日电,修订草案该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订义务教育法,既是国家大计,又涉普遍民生,自然备受关注。其中,明确教育的国家义务无疑是此番修订的重中之重。
教育,不管在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整体进步层面,还是在促进个人发展中的人际机会平等、利益平衡层面,都烙有鲜明的公共产品色彩;换言之,不管在科教兴国、人才强国角度,还是在读书改变命运、上学充实人生角度,教育供需都不是纯粹私人事务。其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向所有公民提供一定程度的合格义务教育,是国家责无旁贷的义务。
我国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这一成果,有20年“法龄”的义务教育法可谓功不可没,但也惟其高龄,与日益变化的现实之间也“代沟”渐深。时下,在义务教育的投入、公平、质量等方面,公众的困惑莫过于国家义务的飘忽,典型如收费乱象泛滥成灾,这实际意味着“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的法定国家义务失之笼统、抽象。
现行法律中,法定国家义务不够清晰,既是公众之惑,也令政府棘手。受国务院委托,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说明的教育部部长周济,权威地道明了苦衷——他说,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应试教育没有根本改观;资源分配不尽合理;乱收费现象严重;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教科书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增加财政投入、扭转应试局面、均衡资源配置、遏制乱收费、防范事故、杜绝借教科书敛财,无一不是国家义务,只有通过修法予以明确,政府才能有效作为。
据报道,修订草案有很多亮点。如经费保障,规定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政府预决算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等,明确了国家保障义务教育所需投入的义务;又如资源配置,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和编排设置重点班、县级政府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等,明确了国家保障义务教育公平发展的义务。
明确国家法定义务,同时是明确公民法定权利,义务教育法修订怎样抓住这一关键、扣牢这一核心而更好地改善,公众应享有充分知情权、发言权。为此,建议全文公布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草案,以利立法机关、执法机构与公众的意见实现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