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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4版:每日新闻·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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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撑腰举措二 打人就要吃处罚
  以前,被人打得头破血流,哪怕最终调查核实,责任的确在打人者一方,按照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没办法立即对伤人者作出治安处罚。

  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殴打他人,并造成轻微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仅仅实施了殴打行为未造成损伤结果或者表现损伤很快消失而无法作出鉴定的,无法惩处。

  而在采访中,往往很多伤者在受伤害时没有去医院,或者去了又没做鉴定。做了伤势鉴定的,又有一部分没到轻微伤这个坎。因此不能有效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对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规定了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更重要的区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只要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就应当给予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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