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条款共77个,其中几条尤其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业主推荐产业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且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会议确实有困难的,可以以幢、单位或楼层等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第十一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物业建筑面积等计算:住宅(含别墅):原则上以每套住宅计一票;非住宅:原则上以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100平方米计一票。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拟作出决定应当提前3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建设中,应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的7%。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十四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移交给物业买卖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2%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保修期间的维修费用保证,保修期满后按实际使用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