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我找了一个业务助理。通过一个月试用,她有很强的独立处理业务能力,我和她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把公司所有业务交给她处理。初期,她也很出色地处理了很多业务。
可是好景不长,2个月前,在我出差广州期间,她在网上注册了一家公司,经营内容和我公司一模一样。两个月来她经常在上班时间处理个人事务,我于是跟她协商提早结束合同,可还没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她就开始迫不及待地拉我的客户,找我的供应商,和我竞争了。我怎样才能保护我公司的利益?我有权利叫她停止这种行为吗?
王泽来
律师说法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
法定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强制性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如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对于约定竞业禁止,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中。如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根据王先生所述的情况,由于你的业务助理并不属于法定竞业禁止的人员之列,你们双方只能约定竞业禁止的有关条款。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由于你的业务助理利用了公司的客户信息与公司进行业务竞争,在法律上属于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可以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期解答:浙江开红律师事务所吴少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