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0005版:每日新闻·法眼
3  4  
PDF 版
· 市民捐款,不让雕像再受伤
· 320国道,5公里护栏螺钉
· 女厕里藏DV,拘留没商量
· 他!她!不幸结局,一串问号
· 四位女性 杭州骄傲
· 杭州一年抓了649个“经济蛀虫”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6年3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女厕里藏DV,拘留没商量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 杭州处罚第一例偷拍他人隐私事件
  ■章官翔 胡建 柏建斌

  

  DV摄像机、高像素拍照手机,这些高科技的数码产品在吸引越来越多消费者眼球的同时,也被一些内心阴暗的人所利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月1日正式实施后,杭州西湖区的蔡某因为利用DV机偷拍他人的隐私,成为杭州因偷拍他人隐私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第一人。

  

  “是不是有人在偷拍啊?”前天中午11时许,杭州西湖区某高校教学楼4楼的女厕所内,两名女生在上厕所时总觉得不对劲,就像有只眼睛一直盯着她们似的,而边上一个厕位的门也一直紧闭着,任凭她们怎么敲门也没有人应声。两名女生商量一下,便决定在厕所门口守着。果然,没多久一个男人从女厕所内跑了出来,在一番对质后,那男人突然拔腿就跑。

  当晚19时,在学校食堂,那两名女生又撞上了还在校区内游荡的那名男子,在保安的帮助下,男子被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经民警询问查证,该男子姓蔡,家住杭州西湖区。据他自己交代,因为女友一直想开店,他拿不出钱,就想到了利用DV偷拍他人隐私,然后上网发布来赚钱。他说:“这样来钱会比较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杭州西湖警方依法对蔡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天的决定。

  ◆警方说法: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法制科沈建农副科长说,这起案件虽然并不复杂,但却是一起典型的侵犯隐私权的治安案件,并且是杭州首起因为偷拍他人隐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案件。

  隐私权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所列的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沈建农说,以往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以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体现,隐私权主要是属于民法保护范畴。而在隐私权越来越被大众所重视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侵犯他人隐私列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中,体现了法律对公民隐私权更为全面的保护。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