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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4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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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全力追剿城市黑手
· 特大电缆线盗窃案破获
· 打的涨价了,赖账也多了
· 这事情实在没道理——
· 这小偷实在太搞笑——
· 当心ATM机上的调包计
· 1斤废铜能抵100只可乐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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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这事情实在没道理——
房子不买了 银行还要我贷款
  ■本报通讯员 余法 本报记者 孙燕

  

  为买200万元的商品房,余杭的小伟向银行按揭了100万元,压力不小。可此后陡生变故,房子不买了。小伟想想也好,可以缓口气,但银行却不答应了。小伟觉得不合理:房子都不买了,我还贷什么款?这种情况下,他只得向法院起诉。

  

  小伟买的这套房子有1026平方米,想作商业用房。2003年4月4日,他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并与银行也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合同,10年还清,房产公司对此还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当时房子还未交付,房产商答应2003年10月1日前一定能交房,逾期90天,可解除合同。小伟直等到2004年也没等来新房,于是按照约定与房产公司解除了购房合同。

  既然房子都不买了,小伟觉得向银行的贷款当然也就不用付了。但银行方面说,你们解除合同没去房管部门办理撤销备案的手续,这份解除合同的协议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院认为,小伟和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以及与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都合法有效。小伟向银行借款是为了支付房产公司的购房款。

  但是现在小伟和房产公司把房屋买卖合同都解除了,小伟与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的目的也实现不了,所以小伟要求解除购房借款合同,理由正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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