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余法 本报记者 孙燕
为买200万元的商品房,余杭的小伟向银行按揭了100万元,压力不小。可此后陡生变故,房子不买了。小伟想想也好,可以缓口气,但银行却不答应了。小伟觉得不合理:房子都不买了,我还贷什么款?这种情况下,他只得向法院起诉。
小伟买的这套房子有1026平方米,想作商业用房。2003年4月4日,他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并与银行也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合同,10年还清,房产公司对此还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当时房子还未交付,房产商答应2003年10月1日前一定能交房,逾期90天,可解除合同。小伟直等到2004年也没等来新房,于是按照约定与房产公司解除了购房合同。
既然房子都不买了,小伟觉得向银行的贷款当然也就不用付了。但银行方面说,你们解除合同没去房管部门办理撤销备案的手续,这份解除合同的协议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院认为,小伟和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以及与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都合法有效。小伟向银行借款是为了支付房产公司的购房款。
但是现在小伟和房产公司把房屋买卖合同都解除了,小伟与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的目的也实现不了,所以小伟要求解除购房借款合同,理由正当,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