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这么多人来听人文大讲堂,看来这个题目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这是因为,首先信用在市场中的重要性;第二,当前我们市场经济所存在的信用状况的危机,乃至于我们的一些企业在走向国际市场时,信誉不佳,如果我们不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在国际市场经济中受到的冲击会很大。
什么是信用?
前年,中国政法大学办了一个法制经济论坛,请来经济学家、银行家,还有劳动模范李素丽,共同来探讨关于信用的法制建设。他们对信用的理解并不相同。李素丽的理解是:诚挚地对待顾客。
《辞海》中对于“信用”的解释有三个。我理解为“信用”是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三个方面构成的。如果结合起来看,就“信用”而言,道德是基础,任何信用都是道德观念上的升华,经济是一种手段,法律是制度保障。
法律上究竟怎么来对“信用”下定义,恐怕现在还没有一个大家完全一致的认识,我在别的地方讲课时总是讲,“信用”就是一个人(自然人、法人)履行自己义务的状态和能力的社会评价。
违反交规也算没信用
从法律角度来讲,信用是要有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责任,有关履行自己义务的能力,有关履行义务的状况。
这个履行义务包括履行什么呢?我看包括三方面:第一是履行公法中的义务,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或者其他方面义务。战争在古罗马国占据重要的地位,因此,它重视的第一个义务就是服兵役的义务,如果一个公民连最起码的义务都没有履行,其他就别谈了。
美国现在关于个人的信用,包括他在公路上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既然你能违反交通规则,那么你也敢违反其他法律。这个违反交通规则的记录被记下来后,你以后再买保险,费用就会提高。
第二是履行社会义务。拿《公司法》为例,一个企业应该对社会承担责任,不能破坏环境、资源。
第三,最重要的是履行合同的义务,市场经济中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财产多信用度也高
另一方面就是履行义务的能力,就是要看你有多大的能力来履行合同或者是其他方面你所承担的义务。在市场经济中履行义务的能力,概括地来说是财产能力,财产越大当然履行能力越强。如果公司作为主体,注册资本越高信用度也就越高,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和信用有着密切关系。一个注册资本5千万元的公司和一个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的公司显然不一样。现在《公司法》把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降到3万元,虽然门槛降低了,但是你的信用也降低了,因为你只有3万元的资本。作为个人,比方说要申请一个信用卡,要买房子,要信贷,要买汽车,要个人消费贷款,银行首先要看你的财产状况,财产状况决定你的能力,你的财产越多表示你的偿还能力越强,如果你连固定收入都没有,银行肯定不愿意借贷给你。
孔乙己赊账还钱讲信用
当然还有其他的信用状况。
状况和能力一般情况下是成正比的。但有些情况下,有些人的信用记录很好,但不见得他偿还债务的能力必然越大;有的人信用记录不好,也许他的偿还能力并不是绝对不好。比方说孔乙己,孔乙己是个穷光蛋,他每次吃茴香豆都赊账,但每次赊账他都按时偿还。从这方面看,他个人偿还的记录是相当良好的,但从信用能力来说,是比较低的。
从市场经济角度来说,必须要注意同时考虑到对方个人履行义务的记录和其履行义务的能力。
信用关乎名誉
信用关乎到一个主体名誉、声誉的问题。古罗马以及后来欧洲一些国家,都把能不能偿还债务看成是非常重大的名誉和声誉问题。一个人欠钱不还,是最大的耻辱。在古罗马,如果一个人欠钱不还,可以变为债务奴隶,从自由民变成奴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把信用看成是公民身份地位的一个重要标志。
有的人在家庭、婚姻中受到了名誉上的挑战,就会不惜生命去决斗。俄罗斯著名诗人普希金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可以不要自己的生命。
信用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信用本身是一种人格权,而财产本身是一种财产权。现代社会中,有人往往重视一时的财产积累,或者财产的取得,而忽视自己信用作为第一位的存在。把财产作为第一位,还是把信用作为第一位。
信用肯定包括了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所谓主观,它是属于个人所有;所谓客观,是社会对你的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主观包括四个方面:权利、财产、资格和救济;客观也包括四个方面:评估、征信、中介、风险。
在市场活动中,就必须建立这两大机制,第一个是权利保障的机制,第二个是风险防范的机制。
比方说,《破产法》本来在前年年底就能通过,但现在涉及到了新问题,没能通过。大家知道,破产是最没有信用了,信用已经完全丧失了,最后才进入了破产程序,但是破产究竟以什么作为标准?
一个是资不抵债,这是绝对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了,没有信用了;第二是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没有能力来支付了。
对这两种情况,世界各国都有考虑,如果真的资不抵债了,但他还能从银行贷到钱,还有信用,怎么办呢?如果到期债务没有能力来支付,但他还有财产可以变卖用来抵债。这又怎么办呢?
这恰恰表明了,信用包含了主观和客观。主观能力——虽然自己已是资不抵债了,但是还要看客观的情况——究竟社会给你一个什么样的评价。
信用与权利
信用能否作为一项单独的民事权利?
《民法》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法人的信用。”但以后是否将信用权在民法典里面规定,现在还是个未知数。
不久前,有一位律师告到人大,告北京仲裁委员会——他的仲裁员资格在北京仲裁委员会换届时被取消了,没再继续聘用他。他认为,这侵犯了他的信用,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理由是,本来他是个仲裁员,人家认为他很有信用,但现在不被聘用了,人们对他的信用度就降了。
现在还有这样的情况,我向银行贷款,银行不信任你不贷款给你,你能否去告银行呢?
第二个信用权的表现是对于记载在信用记录上的问题。
我们有征信机构,即银行黑名单。你这个人还贷情况不好,我能不能有知情权。现在民法草案里讲了信用权中最重要的是知情权。
但我的信用档案里面记载的事实是否准确,我不知道。过去的档案个人是不能看的,现在有关信用的东西,我应该有权看。如果和我的事实不符合,我还有权要求修改。
但是档案里面又涉及到隐私权。物权法中争论对不动产的档案可以查阅,但能查到哪一些?能不能在房地产部门查到这个房子是买来的还是遗嘱继承来的?能不能看看遗嘱是怎么写的?可不可以看看买卖合同是怎么写的?房子是多少钱买来的?房子里面的结构是怎么样的?过分开放对产权人显然是不利的。
但是不查也不行,房产登记是公开的。
银行的存款能否作为信用记录?你公布了我财产多少亿不是要我命吗?
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你的权利,你作为财产所有人,信用档案里面不仅要记载你过去履行的情况,还要记载你偿还债务的能力,这就涉及隐私权。
信用与财产
我们一定要把信用看作是一个企业、个人,无形财产权里面很重要的一部分,强调它的无形财产的特征。
我们知道世界各国对无形资产越来越重视。这个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知识产权,甚至包括商誉、信用等。这样的无形财产权,和一些著名的商标、名牌还不是完全一回事。
这次《公司法》修改就争论到这个问题。最早我听说全聚德并没有注册服务商标,“全聚德”作为一个老字号,里面凝聚的信用是可以作为投资评估的。“全聚德”曾改名为“北京烤鸭店”,开在日本,但没人吃;改称“全聚德”,不一样了,大家都知道在慈禧年间就有了“全聚德”这个老字号。
信用与救济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信用的权利救济的体制。
我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一点上是比较完善的,明确规定,竞争者不得捏造损害商业对手的事实,侵犯对方的商业声誉。
市场竞争要从政府的单纯的行政管理手段逐渐转化为政府的监督、监控的手段。所谓采取监控监督的手段,就是这个公司是否要关闭,是不是有问题、违法。
如果我们竞争的时候,我们说在全聚德烤鸭里面吃出一条蛆来,只要在报纸上读者来信一登,就可以把这家店搞垮。用虚假的手段破坏对方的信誉,随着现在法律的逐步完善,肯定是要负责任的。
但是如果不是故意的破坏怎么办呢?
我遇到过这么一件事,一家上市公司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里,可能是技术上的错误,把一家公司欠他40万元钱,弄错了小数点,增加了100倍,变成欠4000万元了。银行看到了很注意:原来这家公司还欠了上市公司4000万元的钱还没还,显然这家公司已经没有多少信用了。
这当然影响了那家公司的信用度了,由此导致了银行拒绝贷款。
征信机制越来越受重视
我们需要一个专门的征信机构,把企业公司信用状况征集起来,作为信用记录信用档案保存下来,而且能作为信息向社会公开。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我们的征信机制越来越受重视。银行有自己的征信机制,你这个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怎样都有记录,都有名单;法院也建立机制了,哪些人是抗拒执行的,不服法院执行的;税务部门、海关、保险公司也有了自己的征信机制……但是缺乏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征信机制,如果我们能够把一个自然人,或者是一个法人在全部的——包括现在的财产状况、过去不履行义务的一切记录,公法上的,社会法上的,私法方面的,甚至包括他有没有违章开车这些记录都纳入了,那么就比较完善了。
这样的一个征信机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来设立这个机构。目前还很难。
《物权法》不违宪
最后讲讲风险防范的机制。
世界上任何有市场的地方都有风险,没有没有风险的市场。风险和信用永远是成反比的。当你的信用越高时,风险就越低;当信用越低时风险就越高。风险大有诸多理由,其中信用低是风险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所以我们要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如何减少这个风险。
现在看来减少市场风险最可靠的办法就是担保,既然市场有风险,即使你有了市场评估的机制,有了信息的制度,仍然不能保证你的交易就完全没有风险,所以任何国家都把担保机制看成最重要的。
这次《物权法》的制定要推迟到明年3月份通过,原因是北京大学的一位教授在网站上公开说《物权法》是违反《宪法》的。但是最近民法学者开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两天的中央各部门和专家的讨论会,所有与会者一致认为《物权法》并不违宪,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也不能算违宪,何况我们不久前修改宪法时还专门加进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在《物权法》里面怎么来确立市场需要的担保机制,这个仍然是争论的问题,我们现在《物权法》草案里面已经扩大了一些,大家也可以看到,我们把现在担保抵押权扩大为,在建的房屋可以作为抵押了,更重要的一条是把原来的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抵押了。这与世界是同步的。
但是有些问题还是要考虑,信用和法律有密切的关系。现在我们的建筑商欠民工的钱,但是欠民工的钱也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不能把老板的孩子给抓了,不给钱不放人。
但是现在人们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讨薪,认为通过法院太慢,一审二审还不知道要审到什么时候,最好找领导一批钱马上就要来了,要不然就找公安要,要不就找黑社会讨。
这就说明法律和信用的关系是密切的,只有按照法律法规才能实现制度上的完整。对于那些没有信用的人,给市场造成了法制上混乱的人,如果我们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是不行的。
小结:我讲的题目是走向秩序与和谐,中国的信用法制建设,一是不断完善立法,二是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有一个理性的法制手段,而不能用非法手段,这样最终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和秩序的不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