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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买方市场里,我们怎样维权?
  ■本报通讯员 沈云 本报记者 张卉卉

  

  又到一年一度的3·15,去年房产投诉情况如何?近日记者从省消协了解到,消费者对住宅周边环境的投诉比往年有明显增加,而往年投诉较多的开发商三证发不出的问题在去年投诉中占比下降。

  去年的一个明显变化,是楼市开始进入买方市场,购房者维权意识加强,出现了拒收房屋等一些新的投诉热点。面对这些问题,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特地从省消协梳理一些热点案例,并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为你支招。

  拒收房屋,一个新问题

  “前几年,房产类投诉主要集中在认购协议上,因为房子特别好卖,往往是开发商要求提价,导致与消费者就认购协议发生纠纷。而去年大量房产类投诉出现在交付中,这跟房产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相关。”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陈月棋律师认为。

  从省消协去年登记在案的房产类投诉看,与前年相比,拒绝收房、在交付中发现楼盘实际景观与广告、楼书不相符合的投诉等有所增加。

  案例:

  去年6月是某楼盘一二期交付的时间,由于后面几期的楼房在小区门口,当时还没有竣工,场面比较杂乱,再加上夏天刚种上的树木死得比较多,一二期的业主看到小区门口环境比较糟糕,于是集体拒绝收房。而事实上,该开发商已经具备交付的所有条件。这个纠纷一闹就是两三个月,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具备交付资格,业主必须收房,且补交这段时间的物管费。

  律师支招:拒绝收房对业主而言,并非都是有利的。拒收必须得有理由,只有在开发商没有达到交付条件时才能拒收。判断开发商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主要看其是否达到法定的(即: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约定的交付条件;是否有测绘成果表;是否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是否有交付使用通知。

  消费者应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必须以法律为底线,同时也得注意维权的方式和方法。上例中其实不需要采用集体拒收的方式,可以先住进去,哪里不好让开发商修复,哪里利益受到损害可以索赔。实际上对于业主来说,在认定开发商已经具备交付条件时,拒收反而得不偿失。

  楼书约定的配套必须兑现

  1000平方米的花园不翼而飞,小学、会所在小区造好后根本就没影子……楼书承诺的配套,开发商没兑现怎么办?一直以来,这样的纠纷就很多。如果说,开发商随意更改设计在卖方市场一时还无可奈何的话,在买方市场,这种行为可就不那么容易被原谅了。

  案例:

  某楼盘在其楼书中承诺,建成后的小区内将有游泳池和网球场,同时小区内绿化率将达到30%。结果等楼盘交付使用,业主发现根本没有游泳池和网球场,而经绿化办测绘后的绿化率比楼书中宣称的30%要低2~3%。最后,业主委员会向省消协投诉,经调解,最后该楼盘开发商赔偿全体业主共200多万元。

  律师支招: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开发商在楼书中承诺的游泳池和网球场属于开发商开发规划范围内的相关设施,这类允诺对当初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及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上例中,开发商事实上已经违反了该合同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业主发现开发商没有实现其在楼书中的相关承诺,可以找开发商协调解决,没有实现的承诺部分,可由相关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后的价值退还给业主。若开发商不答应赔偿,业主可以向消协投诉,仍不能和解的,业主可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起诉讼。

  少了两书,可拒绝收房

  业主在收房时很少关注自己买的房子是否具备“两书”,在供不应求的楼市中,如果你向开发商索要“两书”,可能开发商不提供也没办法,因为你不会因此而拒绝收房,冒拿不到房子的风险。而现在,如果你因此拒收房,开发商可就要好好考虑了。

  案例

  某业主在房屋交付时,发现开发商没有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该业主因此拒绝收房。

  律师支招: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开发商一定要把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等提供给业主,如果开发商没有提供,即没有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即使收房,若以后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由此给装修等造成不便或者引起的扩大损失都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

  在房子交付时,业主应该认真检查相关证书、说明书等是否齐全,如果发现缺少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业主越来越重视周边环境

  近年来,买房的人越来越关注楼盘周边的生态环境,这方面的投诉也在增加。省消协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与往年相比,去年业主对楼盘周边环境的投诉明显增多,业主对生活品质的关注在升温。案例:

  某业主向省消协反映,开发商在楼书中说明,该楼盘边上的一块地为该楼盘的二期规划用地,结果等入住后,这块地仍为厂房,而且该业主恰好住在厂房的对面,噪音过大。经过省消协的调解,最后该业主获赔50000元。

  律师支招:上例中,业主必须先明确,楼盘边上的那块地是否已经出让给开发商了,是否已经处于预迁关系。若该地块不归开发商所有,则开发商在楼书中所描述的不是实情,属于欺诈,业主可以要求退房。如果厂房所在地确实是开发商的二期规划用地,若在此过程中给业主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期评点律师:

  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 戴和平律师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 陈月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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