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人:陈守意委员
建议内容:各级立法主体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力、立法程序和立法原则、精神进行立法,要尽可能地考虑法规本身的整体性、和谐性和连续性,尽可能避免法规本身蕴涵矛盾和冲突。
其次,在法律公布后,要加大对各种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防止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冲突。
最后,应尽快建立起科学解决已出现的法律冲突的机制。要在现有《立法法》所确立的法规审查撤销制度的基础上,推动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加大违宪审查的力度,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核心权威,使一切违宪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都能归于无效。
委员感言:在现代化的社会里,法律是人们共同信守的契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但是,一旦出现法律“撞车”,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法律这道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就会出现裂痕,势必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司法公正的实现。
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增加了公众运用法律的难度,造成法律运用成本的增加,公众不仅要掌握同一问题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而且还须防止落入法律法规冲突造成的“制度陷阱”;另一方面,还可能给某些人带来“寻租”的机会,因为法律的不统一必然扩大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给执法犯法带来一定空间,损害了法律和执法机关的威信,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如何减少法律冲突,已成为我们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法律权威、实现依法治国,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刻不容缓的任务。
本报特派记者 王天娇 陈进红 胡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