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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4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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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消费者维权当自强
  3月15日,又是消费者维权日。

  笔者一个朋友日前说起,在过去的一年中,不知不觉中又被“宰”了几次,而且还是被有名有姓的大公司所“宰”,每次都忍气吞声,默默接受。这位朋友受过高等教育,应该还是有些见识和血性的,但面对侵权也只是隐忍,国民的大众心态由此可见一斑。

  在生活中,消费者被侵权的事件层出不穷,但抱怨叫嚷的多,付诸行动的少。在维权上,我们缺乏“较真”的劲头。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自己都不站出来捍卫,又怎能指望别人和社会来维护?美国有个富豪,被商家多收了35美分,坚决要讨回来,因为讨回来的不仅仅是钱,更是公道,是个人权利的尊严。

  面对侵权,我们常常抱怨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抱怨缺乏制度支持。不错,目前为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武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有缺陷;消费者的“娘家”———消费者协会先天不足,既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也不是行业管理组织,没有任何处罚权,难以给消费者“撑腰”;消费者相对于商家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且信息不对称;个体维权成本过高且过程艰难……这些都是事实。没有强大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的有力支持,维权就会成为无本之木。这也是我们亟需改善和加强的地方。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多层次的消费者组织,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力度,给予维权个体以更多的道义和舆论支持,降低维权的成本,为维权提供更加强大的支撑,加快消费者群体话语权的实现,这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忽视了消费者的能动性。又有哪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尽善尽美的呢?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有缺陷,但也比较完备,足可以作为武器;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只有消费者群起抗争形成合力才能扭转。如果消费者不站出来为自己维权,即使再完美的法律,也只是个摆设;再强大的维权机构,也一无用处。

  维权需要两条腿走路,社会要营造维权的宽松环境,消费者更需要直面侵权行为。目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但还远远不够。日前在某大城市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大部分消费者在过去一年内都有被侵权的事实,大多数采取沉默接受,而不是据理、据法力争。归根到底,广大消费者作为消费的主体,能否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敢于维权、善于维权,至为关键。只有当更多的消费者懂得积极、理性地维权,整个社会才能形成对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氛围,更多的商家才能把产品质量和服务作为第一生命,一个健康的消费氛围、和谐的商家和顾客关系才能形成。据《人民日报华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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