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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5版:每日新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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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醉酒男子划伤7辆车
他成了杭州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一人 涉嫌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报通讯员 夏剑 本报记者 孙燕

  

  停在小区里的私家车一夜间被人花脸,这类新闻屡见不鲜,车主一般都只好自认倒霉。因为,恶作剧的人都抓不出来;找保险公司呢,会告诉你“这不属于我们理赔范围”;找小区物管呢,会说“我们没有责任”,最后只得自己掏钱维修。

  去年2月9日,朝晖某小区却当场抓到了一个,对他的处罚就不仅仅是罚点款。昨天,50岁的金某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么大把年纪,为啥还搞恶作剧?金某说,那天他从丈母娘家吃完晚饭,与妻子吵架了,心里很不痛快,走在自家的停车场里,借着酒劲拿出车钥匙,朝其他车子的后备箱划去。不料,刚好被小区保安撞上,归案。

  当时,金某喝了酒,经认定他划伤了7辆车,其中6辆汽车相关损坏部位的维修费共计2870元,另1辆汽车由金某向车主赔偿800元。案发后,金某退赔了部分维修费。

  但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金某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条款,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有车一族,如果发现车辆被划伤,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若干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中的规定,如果该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就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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