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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12版:财富·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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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房地产项目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调高
新办房企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本报记者 莫利萍报道

  

  本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作出了重新调整,并规定新办房地产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浙江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新政策将加重开发商资金负担。

  根据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将根据不同区域进行确定。其中,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0%,这比以前在执行的15%标准提高了5个百分点。这就意味着,省会等大城市的开发商必须拿更多的钱预缴收入,开发商的资金负担将加重。

  新规定对新办房地产企业的减免税问题也进行了限制。该通知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新办房地产不再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相关人士分析,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经营,经常为了开发一个新楼盘或者新项目成立一个新的公司,这些新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盈利率也相当高。根据新规定,这些项目公司在税收优惠上将无利可享。

  由于房地产开发各环节涉及的税务问题相当复杂,税率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着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浙江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的新规定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对省会等大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商影响较大,也可能对商品房价格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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