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震惊全国的“钢针刺字残害妇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残害3名妇女的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3名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26万余元。
2004年4月,时年52岁的白山市离异女子李某结识了42岁的离异男子周某。两人相处半年后,李某向周某提出分手。周某以索要分手费为由,将李某囚禁3个月,并用缝纫钢针蘸墨水,在李某的全身刺下百余字。后来,李某家人无意中发现了其受虐的情况,将她解救出来。警方于2005年1月9日将潜逃至山东的周某抓捕归案。
周某在与其原配妻子董某以及另两名女友共同生活期间,用钢针在3人身上文刺字迹图案,致董某重伤,六级伤残;李某重伤,八级伤残。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