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省人民政府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各地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并提出今年内全省所有市县都要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等。
通知提出,要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继续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力度,限期实现整治目标,对不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达标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另外,还要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和高耗水行业的差别水价政策。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适时提高征收标准。加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促进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促进企业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2006年,全省所有市、县(市、区)都必须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并尽快将收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加快建立按企业排污浓度实行分档计价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县以上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备用水源。沿海平原地区要结合承压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保留和改造一批应急开采井,作为饮用水应急水源。具有供水功能的水库和河网地区,应制订枯水季节的用水方案,优先安排饮用水,限制其他用水。
本报记者 刘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