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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0版:每日新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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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昨天二审
小区停车 约法三章
●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不得损坏绿地等公共设施 ●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小面积非住宅业主也有投票权

  ■本报记者 祝荣生

  

  备受市民关注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经历了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基础上,已提出二次审议稿,目前正接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审议。

  与初稿相比,二次审议稿有了不少修改。

  水电设备的移交维修不涉及产权

  初稿: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给相关单位,并根据产权归属原则,依法承担其维修养护责任。

  审议认为: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产权问题,较为复杂,各方意见不一,且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本条例不宜直接规范;同时,从实践及各方面多数意见来看,依法属于业主的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相关专业单位,有利于业主利益的保护。

  二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初稿:非住宅原则上以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100平方米计一票;如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建筑面积在50至100平方米的也可以计一票。

  审议认为:根据该规定,物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业主不享有投票权。有的委员、财经委及一些地方提出,现实中存在许多5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用房,草案的规定限制了这部分业主的权利,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

  二稿:非住宅原则上每一单独房地产权证书计一票;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满100平方米计一票。

  小区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初稿: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

  审议认为:一些专家和地方提出,停车场(库)有的属于业主所有,有的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不能笼统规定“应当提供给业主使用”。考虑到产权归属问题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国家正在制定物权法拟对此作出规定,建议删去上述内容。

  同时,财经委和一些地方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空闲场地,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在不影响通行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业主停车泊位,以解决停车难问题。

  二稿: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公共设施,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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