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安徽桐城市检察院以构成徇私舞弊为由关押80天的民警严寒松,在经法院终审宣判无罪后,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桐城市检察院赔偿严寒松5000余元。
2003年,因为一起摩托车盗窃案件,时任桐城市唐湾镇唐湾派出所副所长的严寒松被桐城市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为由,起诉到法院。同年11月27日,桐城市法院对被告人严寒松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严寒松知道摩托车是被盗物品后,未经立案审批程序即予扣押,并用代收罚款收据代替扣押清单,程序违法,但不属于徇私舞弊。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不成立,严寒松无罪。宣判后,桐城市检察院向安庆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2004年2月25日,安庆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原判宣告严寒松无罪正确,桐城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裁定检察院赔偿。
2005年2月20日,严寒松以被错误逮捕为由,要求桐城市检察院予以刑事赔偿,未获答复。同年5月19日,严寒松向安庆市检察院申请复议也未获答复。同年8月30日,严寒松向安庆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要求桐城市检察院为其恢复名誉、职务,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被错误逮捕造成的损失及精神损失费近60万元。
同年12月27日,安庆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严寒松已被法院生效判决宣告无罪,桐城市检察院对严寒松所进行的逮捕,即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进行错误逮捕,依法应承担赔偿义务,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支付严寒松被实际羁押80天的赔偿金共5106.40元。桐城市检察院的错误逮捕行为,给严寒松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应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严寒松的其他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损失范围,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