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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扔垃圾当心扔掉10万元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出台
  发布单位:省人大常委会

  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最高可罚10万元。这是《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的条款之一,该条例近日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白色污染”可罚款10万

  这个条例首次对以下3种情况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

  ——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俗称“白色污染”)的;

  ——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俗称“洋垃圾”)的。

  病死畜禽集中处理政府买单

  为防止动物瘟疫和禽流感等对人类的侵害,条例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理设施,并承担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

  禁止露天焚烧假冒伪劣物品

  以往我们经常在电视里看到:黄色碟片、非法出版物以及缴获的其他假冒伪劣赃物,被浇上汽油用大火烧掉。今后不允许露天焚烧了。

  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理。

  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罚款5万

  前不久,杭州曾因经济纠纷,出现医疗废物没有及时处理的事件。条例规定,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条例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非法回收利用医疗废物、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电子垃圾和有害废物的,最高罚款5万元。

  公共场所必须配备垃圾桶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如果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造成人身伤害可获补偿

  条例“法律责任”最后一条颇具人情味: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本报记者 祝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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