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燕 拱法
两车追尾,司机将车停在路中央,然后下车交涉。此时后面开来的第三辆车恰巧撞到停放在路中央的车子上,造成第三辆车上的两人死亡。昨天,三辆车的车主被判:他们均需要对第三辆车上的乘客家属进行赔偿。
去年8月,陈某驾驶上海某旅游公司的车辆在杭州绕城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与前面同向行驶的汤某的车子发生追尾,两人便在路中央将车停下,下车交涉。正当争执时,另一车撞在停在路中间的陈某的车子尾部,驾驶员余某和乘员赵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在第一起追尾碰撞事故中,陈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于两人交涉时,没有放置警示牌,所以陈某、汤某对第二起事故各负次要责任,死者之一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另一死者赵某的家属分别将陈某、汤某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7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余某的雇主赔偿赵家18万余元,所属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汤某赔偿原告2.6万余元;陈某所属的旅游公司赔偿5.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