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
修订后的《办法》指出,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
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仍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建设公墓,选址应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若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对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均将给予相关处罚。
李冠男